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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路小学工会会员大会制度

  • 发布时间:2015-12-14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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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工会法,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权利,根据《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我校教工人数少于100人,实行会员大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会员代表

第一条  工会会员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二条 工会会员大会的代表名额,按工会会员人数确定(我校教工人数少于100人为全体会员)。

第三条 工会会员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鉴于我校教职工都是工会会员的实际情况,工会会员大会同时也为教职工大会。

第四条 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校工会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校工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五条 会员的职责是: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加会员大会,认真听取校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认真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

(四)经常保持与本科室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五)积极宣传贯彻校工会会员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会员大会

第六条 校工会会员大会是全校会员的最高权力机构,学校会员大会每3年一届。

第七条  每届校工会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由上届校工会委员会召集;并应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事项提前通知。

第八条 每届大会的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以后各项会议均由本届校工会委员会召集。

第九条 每届校工会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先举行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大会的议程和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由校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十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校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校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或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的成员。

(四)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一条 届期内工会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校工会领导人缺额时,应按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时予以补选。

第十二条 每次会员大会举行前,校工会委员会应事先将有关大会的筹备情况和大会的各项议案交由各工会小组进行讨论,按照大会主席团的安排,(代表)团(组)可推选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校工会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应按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