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莅临南京市中央路小学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依法行政,健我校议事决策机制,完善议事决策程序,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南京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试行)》、《江苏省教育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和《南京市教育局(教育工委)议事决策规则(试行)》《玄武区教育局(教育工委)议事决策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同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区教育工委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书记主持学校党支部全面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书记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及校长、书记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凡属校长、书记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3.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遵循合法、科学、公平、有序的原则。
二、议事决策范围
1.传达、学习党和国家及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讨论通过向区教育局、教育局工委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3.讨论决定学校自身建设、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措施。
4.讨论制定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措施。
5.讨论决定学校党员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部署、重大事项。
6.审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审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重大项目和重大教育资金安排。
7.审议学校重要规范性文件以及事关全校的政策意见。
8.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定学校中层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研究决定干部教育和监督有关事项。
9.对学校行政干部涉及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研究处理。
10.讨论决定有关先进评选、表彰、奖励、处分事项。
11.审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和保障方案。
12.讨论决定以学校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和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以及校级领导代表学校所作的重要报告、讲话。
13.检查和通报前一阶段学校行政班子及校党支部工作执行落实情况,布置和安排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14.讨论决定学校各科室(部门) 请示校长、书记的重要事项。
15.研究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重大教育事项。
16.研究决定必须由校长室、党支部决定和实施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议事决策程序
1.时间安排。学校行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工作日的每周五上午,如遇特殊情况可改期或随时召开。
2.议题确定。提请学校行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校长、书记提出;或由副校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校长、书记确定。
3.研究论证。提请学校行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的事项,分管领导应牵头先期调研,视所请示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做好相应的调查研究、决策咨询、公众意见咨询、会商协商、合法性审查等工作。涉及多个科室(部门)的,承办科室(部门)要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达成一致意见,或就分歧问题提出分析或主导意见;未经充分协商形成相应意见的原则上不上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向一定范围公开征询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4.材料准备。提请学校行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事项所需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部门)提前准备,并于会前送给校长(书记)。
5.会议通知。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会议召开时间一般于每周的星期二下午通知与会人员。
6.会议召开。学校行政联席会议研究行政工作事项,由校长主持;研究党支部职责范围内事项,由书记主持。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行政领导到会才能举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工会主席会后将决策事项告知因故缺席会议的行政领导。列席学校行政联席会议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和议题内容确定,由工会主席通知。
7.会议讨论。提交学校行政联席会议审议的事项,由承办科室(部门)汇报,重点汇报需审议讨论明确的事项,不得空泛和漫谈。参加会议的领导对审议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不重复科室(部门)汇报内容,应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会议主持人应末位发言和表态。所有出席和列席的人员,均应按职责认真负责、坦诚充分地发表意见,杜绝会上不讲、会后乱说的现象,杜绝随意传播、议论会上讨论意见的情况。
8.做出决策。由会议主持人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议或者暂缓审议的决定。需进行表决的,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9.记录与纪要。学校行政联席会议安排专人记录,对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予详实记录;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根据会议情况和议题需要,按照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制发相关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将有关决策材料归档。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相关和有关科室(部门)。会议纪要一般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10.会议纪律。凡属学校行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对会议的决议、决定,个人无权改变,须无条件执行。对学校行政联席会议未定事项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等按规定须回避的,本人必须回避。
11.信息公开。学校行政联席会议作出的议事决策结果,除需提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进一步审议的事项,以及依法需予保密的事项外,应按程序和相应方式及时公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上级党政机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四、议事决策事项的执行
1.对学校行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 校(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共同维护、坚决执行;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及时提请集体研究决定。
2.学校行政联席会议议定的决策事项,原则上由一名校级领导牵头负责落实。涉及两位以上校级领导分管工作的,有关领导配合落实。有关执行科室(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准确地贯彻执行,并按时限向校领导报告落实情况。
3.校长室、党支部主要领导对议定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对分管工作范围内重大决策事项落实情况具体负责,加强协调督办,确保落到实处。校长室(党支部)根据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进度要求对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对确因工作疏失造成失误,或推进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上级党政机关有新的规定或试行中发现有确需调整完善的,按程序适时予以修订。